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昨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引导居民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条款增补到草案中。
昨天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会上作了相关修改意见的报告。
据介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二审意见并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形成新的、准备提交明年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记者发现,其中新增条款8项,涉及政府在居家养老中的职责以及引导居民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定等。
《条例》(草案)新增规定,鼓励家庭互助式养老。老年人可自愿组合,互相扶持,搭伙养老。
鼓励居民依法成立互助组织。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身体状况,自愿组合成文娱体育协会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互助组织,开展多样化的互助养老服务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法制委员会还建议条例对居住区养老设施的配置标准作出量化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了应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设施的内容。今后,每个社区都有望拥有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的社区托老所和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场站。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将提交明年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用餐】
街道乡镇应帮社区建老年餐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政府应对解决居家老年人用餐难切实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本区域内老年人的用餐需求,帮助有条件的社区开办社区老年餐桌;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和单位,帮助没有条件开办社区老年餐桌的社区,通过整合社区周边餐饮服务资源,采取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特需上门服务、开放单位食堂等方式,解决居家老年人的用餐困难。”
【医疗】
卫生部门有责任推进就近医疗服务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的基本工作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内容。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目前老年人在社区看病面临许多困难,对此,《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医疗机构向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力量的规定。“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居家生活的老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医疗服务;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防治和护理、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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