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现实的矛盾
消除艾滋病歧视一直是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要共同实现的重要目标。在我国,这个问题也被提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层面,而且有不少公开的法律来保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该法律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其负有主要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将被处以不同级别的处罚,如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
此外,我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同样,美国也在消除艾滋病歧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2009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取消一条长达23年的禁止HIV病毒携带者在美国旅游和移民的规定。美国目前有超过100万人携带HIV或患有艾滋病,而且这一数字每年以超过5.6万人的速度递增。对这一人群取消禁止旅游和移民的规定,也是取消对他们的歧视。
但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现实中仍然受到歧视。
2009年11月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我国卫生部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组织在京发布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对我国25个省区市的2000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了调查,其中41.7%的受访者称曾经受到过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2/3的人表示家庭成员曾因自己的感染状况受到过歧视。在知晓被感染者的感染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的态度。有超过12%的受访者表示,自检测出艾滋病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绝就医。
在美国,人们对艾滋病的评价同样是负面的。因此,美国在2010年7月公布美国的艾滋病新战略时提出了一个重要任务,呼吁全社会根除因艾滋病带来的不平等和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