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于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质监局起草了包括食品作坊需保留传统工艺、农药残留超标将被公示等内容的多个配套办法。
按照配套办法,企业食品安检员不得少于10人。《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符合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例如应具备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应具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上述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名。
该《办法》还列举了六项情形,相关部门应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包括:故意使用卫生部开出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中的物质;故意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故意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地沟油;故意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故意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加工生产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另外,在《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