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社保费: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高于20%;符合条件的省份及企业,单位部分缴费可以阶段性由20%降低至19%。这是政府首次针对养老保险提出阶段性降费,并明确了降费条件。
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下称会议),通过规范、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欲以此“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
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此外,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政府首次针对养老保险提出阶段性降费。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相继要求下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五险”费率由此前的41%降至39.25%。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珍曾向财新记者表示,与“五险”总体占工资总额40%左右的费率相比,上述三个险种费率的降幅有限,对企业降低社保缴费成本“作用非常小”,真正有效、并且有下调空间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率。
除了社保费率的下调,“一金”的缴存情况也引起了决策层的关注。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是对于缴存比例的上限并未规定。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的“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也与2015年11月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相呼应,修订送审稿要求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下限分别为12%、5%。
事实上,缓缴公积金的政策早有条例可依。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今年稍早,人社部曾公开表示,在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其他四项社保费率之和,约在12%左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费率为28%,并轨之后,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每个月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比例,将达到工资的40%。
但是,由于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速、部分地区养老基金可持续存在问题,在此之前,养老保险费率的下调一直未有进展。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人社部原副部长胡晓义就曾对财新记者分析,“如果既要减轻企业负担、又要保障支付、还要提高水平,这几方面兼顾,实际上仅在一个体系的框架内去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是很难以行通的,就是必须有其他的支撑条件”。
今年2月29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公开表示,人社部正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包括推行全民参保计划、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渐进式延迟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推进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七项改革,“如果这些措施能够推出,在确保发放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目前来看,上述政策正在推进。人社部此前表示,延迟退休政策“今年会拿出方案”;养老金投资运营也将于今年正式启动;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已形成了方案初稿,拟在进一步论证后适时上报国务院”;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则要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可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正在逐步具备。
此外,继去年失业保险由3%降至2%后,4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进一步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根据要求,下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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