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市法院3月上旬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余吨病死猪售5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作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
2011年1月份,胡昌彬和柯名治合伙,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并由柯名治开设了银行账户,专门作为销售款的收款账户。
至2011年3月,2人将捡回来的以及从被告人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等处收购的百余吨病死猪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销往山东、浙江、福建等地,销售金额达54万元。
运到山东售给市民食用
据查,被告人陈洪勇先后两次到胡昌彬处购买了约11吨的病死猪肉,后运回山东省临沭县出售给当地市民食用。
同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了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3月29日到8月26日,数名被告人分别落网或投案。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昌彬、柯名治共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犯罪团伙形成的“利益链条”
1 不法生猪养殖户,违规出售病死猪
2 一级收购商,组织人员进行私宰
3 二级收购商,组织人员对收购来的病死猪肉进行分类、制作、销售
4 销售终端,集贸市场、餐饮企业和肉制品加工厂
5 经过加工,病死猪肉变成香肠、腊肉等加工食品,上到餐桌
一“病死猪”案牵出6犯罪团伙
福建警方刑拘51人,缴获病死猪肉及制成品13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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