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备受媒体关注的“炸鸡毒死女童案”一审判决。丰台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摊主张继存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继存表示要上诉。据了解,此前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继存提起公诉。
2011年4月21日下午,徐先生在丰台区汾庄村路边炸鸡摊,花7元钱买了几个炸鸡块,喂给18个月大的女儿丽丽(化名)。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身体发抖。下午6时,在去医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达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死亡。医生诊断称,孩子因食用过量亚硝酸钠中毒身亡。
法庭上,公诉人将指控的罪名进行了变更,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公诉人解释称,今年刑法修改后,新增加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新罪名的刑期更重。按照新罪名的规定,只要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张继存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丽丽的父母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