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药品冒充药品,是指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2.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3.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4.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从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看,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的营销有别于以往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传统模式,其正面进入经营使用单位,采取大规模、集中式、连续性的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令其将该类产品误当作药品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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