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专门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一章,明确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拒不履行裁定的,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制度虽已在北京市崇文法院等3家城区法院试点1年有余,但至今尚无一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并不知道,他们可以借此保护自己和子女以及特定亲友的人身安全。
人身保护令 北冷南热
从2008年6月开始,北京市的崇文、海淀、东城3家城区法院率先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中适用了该《指南》。徐静法官介绍,从2008年6月至今,崇文法院受理了64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至今未接到过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也未作出过此类裁定。
而南方一些省市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纷纷扩大试点范围,湖南省高级法院就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截至目前,全国试点法院已发出43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的自动履行率非常之高。至今只出现了一起违反裁定的情况。这起案件中,女方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男方仍带人持刀前往女方所在地进行威胁。当110民警接报到达现场后,女方出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民警,她的丈夫已经违反了法院裁定,从而使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
反家暴立法 收入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样存在家暴,为什么北京无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方面是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个新鲜事物,实践中有法院对于如何签发保护令,如何执行保护令,保护令是否会得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等问题都存有疑虑,另一方面是因为有的试点单位认为,在目前基层法院工作压力过重的情况下,签保护令会进一步增加工作量。
而陈敏认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突破过去的观念,仍然认为家庭暴力就是一般家庭纠纷,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民警出警往往只劝解,不做笔录。陈敏告诉记者,其实在《指南》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法院应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函告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据透露,全国妇联准备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对反家暴提出立法建议,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被吸收到建议稿中。如果该立法建议获得通过,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批反家暴的举措将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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