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梁某夫妇家当了十多年保姆,梁某去世前将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额留给了张某,但当张某持遗嘱要求分割房产时,却遭到梁某子女的反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张某说,2001年至2011年,她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梁某夫妇。2009年,梁某为报答张某多年来的照顾,让人代书遗嘱,自愿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3/5的份额赠与她。但梁某去世后,其子女强行入住该房,并将张某赶出房屋。张某拿着遗嘱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3/5的房屋份额。
梁某子女则拿出了另一份遗嘱称,2011年父亲重新订立遗嘱,表明房屋出卖款由张某与子女4人各继承1/5。这份遗嘱是老人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按这份遗嘱的内容来分割遗产。且父亲只能处分其所有的份额,无权处分母亲在房产中的份额。
法官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梁某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份是合法有效的。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份遗嘱均属于代书遗嘱,根据张某提交的遗嘱以及相佐证的现场录像,可以完整地证明整个代书遗嘱的过程,见证人均在场见证。
根据梁某子女提交的遗嘱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份遗嘱系他人打印,且该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同时,梁某在遗嘱上签字时该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均未在场见证,而是事后在遗嘱上补签名字。
因此梁某子女提交的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该份遗嘱的效力法院不能认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梁某子女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最后一份遗嘱须合法有效
法官表示,遗嘱人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最后一份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