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章节备受关注。至此,处理医疗纠纷的“医疗过错损害责任”赔偿案件终于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随着该法的施行,其能否解开医疗纠纷中百姓的维权“困局”?我们又该如何利用这柄“利剑”有效维权?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医师协会理事胡晓翔,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
观点碰撞
举证正置和倒置都欠妥?
7月1日以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当患方和医方产生医疗纠纷时,不再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少业内人士持此观点。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9条:“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的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过讨论被“删除”,因此,很多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终于被废除了。“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准确”,胡晓翔认为,医疗侵权损害纷争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际上倒是在本法中被确立了,因为该法第58条做了补充规定,重要的是补充规定列举了过错推定在3种情形之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这3种情形几乎囊括了主要的过错。
举证责任配置是决定胜负的最关键问题,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是对相对弱势的患者权益的保护。不过,胡晓翔的观点是,举证正置和倒置都有些欠妥,应根据不同情况,将举证责任配置权力,通过法律条文,赋予主审法官,让法官依据具体条件确定究竟是医方还是患方举证。
专家预测
医学会继续发挥鉴定作用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增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焦点话题。胡晓翔认为,7月1日之后可能存在两个变化:一是鉴定的数量应该增加。二是鉴定的内容会拓宽,因为《侵权责任法》提出了“知情同意”侵权和“过度医疗”侵权诸问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概念,这些问题的解决,前提是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予以认定和说明。“《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学会的鉴定工作非但不会虚化和边缘化,相反,任务会更加重,要求更加严格,社会影响更大”,胡晓翔说。王金宝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机构既可为医学会,也可为社会鉴定机构,江苏省高院已明确发文,规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双方同意时可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悉,省医学会正在加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相信医学会新的鉴定体制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明显不同,会更加重视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当然,无论哪里鉴定、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依据是最重要的,鉴定是围绕你提出的意见进行。
医方问题
病历书写达不到《侵法》要求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一些医护人员大呼“压力太大”。胡晓翔对记者说,《侵权责任法》在病历等资料管理上规定十分严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但要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客观病历,还要将手术讨论、会诊的主观材料一并收集,患者若提出要查阅、复制,医院要应允。若拒绝提供或拿不出来,“后果很严重。”该法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因此,胡晓翔指出,医生当务之急是落实基本规章制度和写好病案,“目前很多医生的病历质量达不到《侵权责任法》的要求,譬如写得不仔细,不系统,没有深度的鉴别诊断是最主要问题”,强调病历书写在医疗质量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其实也是提醒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提高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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