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闫先生和杨女士经介绍相识,谈起了恋爱。去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闫先生说,婚后妻子杨女士时常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尿毒症。闫先生说,给妻子做手术他花费了3万多元医药费。
这引起闫先生的怀疑。闫先生回想后,发现举行结婚仪式前,杨女士常以感冒为由回娘家居住,并拒绝、拖延做婚前检查。闫先生认为,妻子婚前就知道患有不适宜结婚的尿毒症,却隐瞒病情。闫先生因此起诉要求离婚。
“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杨女士否认与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她说,她并没有隐瞒婚前病史,坚决不同意离婚。关于医药费,她认为是丈夫应尽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长,应视为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生活期间双方应互谅互让,虽然双方现在有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闫先生认为妻子是故意隐瞒病史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