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纠纷、医闹事件、伤医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我认为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即不走法律途径。
一是把医患纠纷当做一般的民事纠纷。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往往认为双方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只要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就可以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没有必要参与,更不愿介入其中,这就造成了多数医患纠纷的“私了”,也就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二是把医患纠纷当做一般的合同关系。有人说,患者到医院就诊(挂号)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且把这种关系当做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是错误的。因为医院服务的价值严重低于服务价格,若按一般的合同关系对待,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不仅如此,一般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对目标能完全把握的基础上,而医疗过程是复杂的,未知因素、意外因素很多,往往会严重影响目标的实现,医生也很难把握,如药物过敏、麻醉意外、并发症等。再者,经常会出现紧急情况,如一些危重、抢救病人医生救还是不救?救了,是不是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为了避免抢救不成功而负责任,是否可以不救?不救,是不是就形成不了合同关系?就不用负责了?回答是否定的。所以,即使把医患关系看做一般合同关系,那也是不平等的合同关系。
三是把法律与情感混为一谈。社会大众、司法部门往往会认为患者或家属已经很不幸了,发泄不满情绪是正常的,打闹医院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不分缘由地把患方定性为了受害者、弱者。
四是把医疗过程的瑕疵与医疗后果混淆。一般情况下医疗过程与医疗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患方就会从医疗过程找问题,这是正常的。但有些问题被无限放大了。如病历记录不完善、书写不规范、有错别字、谈话不到位、告知不及时、签字不及时等等。这些都是医疗过程的瑕疵,但不一定与医疗后果有直接关系,若不加考虑或不进行因果鉴定,无限放大瑕疵,也会严重干扰对医患纠纷的公正处理。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为依据,把纠纷与犯罪分清,把道德与违法分清,把瑕疵与后果分清,把医疗缺陷与不负责任分清,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再走一闹就赔,以赔代罚的老路。(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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