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二十个“全国助残日”,主题为“加大扶持与救助力度,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本文作者黎建飞教授系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三、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残疾人权益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不同的法律规范组成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形成互相联系和相互支持的有机整体。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形式是其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法律渊源体系。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体系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行立法中,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既表现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这一编纂完整的法典形式,又更多地体现在其他法律形式之中,如《民法通则》第104条第二款,《刑法》第19条、第261条,《收养法》第8条,《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等。并且,相关立法不仅广泛地散见于各个法律部门,还单独地形成完整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如《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这种将一些规范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将一些规范规定这单行立法,并将若干法律部门的规范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如何分配不同规范内容,如何确定不同的立法原则,又如何使它们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有效地综合地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是需要进行专门研究的。
为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提供重要支撑的是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学体系。立法体系需要以法学体系的发展作为前提和基础。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学体系中,法学研究和教育体系最为重要。前者要以现行立法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影响着立法体系的形成和内容。后者则是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原理与法律规范用于教学,既培养相关的人才,又深化相关的理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既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学课程,也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这种现状制约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残疾人权益保障在法学学科中的位置,有必要就相应课程的设置与教育教学层次展开专门的研究。
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是什么关系?换言之,是如何处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的关系。相对于一般法律体系而言,它是否意味着是一个特殊的体系?是否应当适用特殊法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中,健全人与残疾人的权利形态是一种补充关系,还是两项独立的选择?具体来说,我们是否应当承认:凡是健全人享有的权利,残疾人都必然享有?在此基础上,残疾人还应当享有健全人所没有的特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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