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二十个“全国助残日”,主题为“加大扶持与救助力度,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本文作者黎建飞教授系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二、反思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的历程与进程
从人类法制史角度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历程较短。时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残疾人的人权问题才在全世界开始得到广泛认同。联合国大会分别于1971年通过《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于1975年通过《残疾人权利宣言》,制定了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的标准。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际残疾人运动迅猛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提出国际社会有责任建立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框架。1993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2006年12月13日,第六十一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我国签署了该公约。
在立法内容上,国外立法关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特别是反残疾歧视法,如1990年美国的《残疾人法》、1992年澳大利亚的《禁止残疾歧视法》、1995年英国的《反残疾歧视法》等。亚洲些国家也不例外,如日本的《残疾人基本法》、韩国的《反残疾歧视及其补偿法》、1995年印度的《残疾人法》等。现在,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在立法趋势上,一是更多地强调残疾人个人为权利主体;二是强调国家在满足残疾人需要方面承担主要责任。表现出强调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和反对残疾歧视;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特殊保障;注重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一些国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制定专门立法,如1987年比利时的《残疾人福利法》,1998年瑞典的《残疾补贴和护理补贴法》等。重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如欧盟推行“为所有人设计”的通用设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同样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不论是宪法还是继承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都显著增加了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条款。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和法规逐渐增多。《残疾人保障法》起草、研讨五年后,于1990年12月正式颁布,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陆续出台,多数省市和省辖市制定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地方立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重点在于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中的责任。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残疾人的康复、辅助器具、护理等特殊需求设计必要的补助或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残疾人保障法成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更加有力的武器。
可以看出,与人类社会其他法律制度的发展相比,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都显年轻,但也都发展迅猛。这为我们在残疾人权益保障立法上与世界各国保持同步提供了可能,也昭示了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需要结合实际地进行创造性探索。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建设仍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才得到应有的关注。此前没有单独考虑到应当为残疾人权益在法律上专门开创一项制度,或者说应该成为一项部门的法律,或者说大学里应该有这门课,或者说有人去进行专门的研究。就像其他部门法、其他重要的法律制度一样,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制制度会涉及到许多的人和事,会有许多的特殊规则,但是在整个法律、法学体系目前还没有其应有的位置。通过重新审视我们国家的立法过程,思考今天我们应当怎样给予重视?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动因何在?当前应当如何着手、后续会有什么问题?在我国立法的阶段性建设上面,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应当怎样融入进去,又怎样具有自身建设的轻重缓急?
一级医院
电话:0851-85599997
二级医院
电话:400-6591-900
二级医院
电话:0351-7070000
未评级
电话:0535-6203592
二级医院
电话:400-1881-130
甲下淤血不可除外。注意休息,减少活动,可予口服复方芦丁片改善血管通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