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6日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拟将食盐中碘含量的上限降低。此前,我国对食盐中的碘含量进行过3次调整。
这次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提出了各地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同时,建议该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要求各地在9月12日前反馈意见。
卫生部还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碘酸钾(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食用盐强化剂碘酸钾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等。
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区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区市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2005年的全国碘营养监测结果为:碘盐中碘含量在用户水平为30.8mg/kg;儿童尿碘水平为246g/L;合格碘盐食用率90.2%.
对该结果分析后发现:
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8mg/kg(范围:25.6海南~34.1贵州)
尿碘小于100g/L的有两个省区,为海南与西藏;
100~200g/L(适宜水平)的有9个省区市,为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甘肃、青海、新疆和新疆建设兵团;
200~300g/L(大于适宜量)的有16个省区市,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江西、山东、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
大于300g/L(碘过量)的有5个省区,为安徽、河南、湖北、广西、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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