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异地就诊即时结算报销制度,该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报销办法》。
《办法》规定,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患者只结算个人自付部分,新农合报销部分由医院垫付;垫付的资金由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结算并补还。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约定,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农合结报窗口,受理出院患者的报销申请,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药物和诊疗目录,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为:100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0%。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专家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实际问题,并对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住院病历进行抽查评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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