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个世界级的社会治理方案实验室:自2007年起下决心扩大禁烟区范围,先后要求酒吧、夜总会、公交总站等公共场所禁烟后,香港政府更是于2010年8月1日起加大力度,实行新的“控烟”措施:香港海关规定,凡进入香港年满18岁的旅客,只能携带19支香烟供本人使用,总重量不超过25克,违者最高可被罚款100万港元及两年监禁。受香港感召,全国约90个城市也出台了公共场所禁烟法规,超级城市广州甚至表示:最迟在2010年广州亚运前实施公共场所禁烟法例,办“无烟绿色亚运”。控烟,这个一度停留在讨论总结里的词,开始汹涌地进入我们的公共生活。
根据《南方人物周刊》发起的一项针对烟民和非烟民的网络调查显示:虽然有45%的人认同吸烟“可以使人放松”,但51%的人表示不应该在公共场所吸烟,且超过60%的人支持国家颁布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这是烟草悖论的典型体现:使用烟草的“收益”和“体验”完全归个人所有,却要让吸烟者周遭的他人负担“成本”。阻断这种“成本转嫁”的唯一方式是在空间上隔离吸烟者和非吸烟者。但是,当“隔离”涉及公共空间时,黄秋生式的认为“(控烟)一刀切是歧视吸烟人士”的反对声就会此起彼伏。2008年那场何姓男子向香港高等法院诉律政司,要求认定“每边遮挡面积达该边面积50%的茶餐厅”不属于“室内”,从而免于“室内吸烟”惩罚的著名公案,虽然历经两年,终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律政司的“室内”定义,却花去高昂的法律成本,引得各界议论纷纷,认为是“控烟”过激引起的反弹。而特区政府卫生署控烟办人手不足、频频遇袭等事件,也引发舆论对“控烟成本过高”的质疑。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控烟中的权益之辩?
从“禁烟”到“控烟”
首先,我们要区分“控烟”与“禁烟”之间的区别:
“禁烟”是一种社会强制手段,是权力的绝对性要求,往往伴随着严刑峻法——也就是说,禁烟是权力证明其社会整合能力的方式之一。英、俄、瑞士、土耳其等国家都曾施行过严厉的禁烟“运动”。中国同样如此:谈迁《枣林杂俎》中记载的崇祯禁烟是“敕禁私贩,至论死”,而清太宗皇太极则明令吃卖“丹白桂”(即满语的烟草)者,要处以“以贼盗论,枷号八日,游示八门,除鞭挞穿耳外,仍罚银九两”,如果某地有人种植烟草而该地官员不禁或不曾发现,更要“必问其(官员)应得之罪”,“打五十鞭”。在某种程度上,“禁烟”的主角不是“烟”,也不是“烟民”,而是权力独舞的白色冷光。
很可惜,这样的“禁烟”大多以失败告终。同样以中国为例:“崇祯末我地遍处栽种,虽三岁童子莫不食烟,风俗顿改”( 明•王逋《蚓庵琐语》),甚至当时的民谣都唱着“天下兵起,遍地皆烟”,崇祯最终被一群嗜烟如命的农民军逼上了绝命万寿山;而皇太极的禁烟则溃败于贝勒王爷集团内部:虽然紫禁城三令五申,却禁不住皇族、权臣、将军们对烟草的迷恋。于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在崇德六年出台了:“凡欲用烟者,惟许人自种而用之,若出边货买者处死”。这个披着“支持国货”外衣的敕令保存了皇权的虚弱威严,也在事实上确证了民间吸烟的合法化,更让纪晓岚式的巨型烟斗最终成为当时市井热议的“公共话题”之一。
“禁烟”之所以失败,乃是因为禁烟的皇权和教权们找错了对手:敌人并不是烟草,也不是吸烟、种烟、贩烟者,而是一个神龙见首不见尾的高手——人类的自制力。在很大程度上,“自制力”的来去和隐现是我们的日常生活画卷上最独特的油彩之一,也是人区别于机器的重要指标:历史上大部分自制力薄弱者都易被世人倾慕和同情——比如刘伶和王尔德;自制力强大者则承载着更多的怀疑和苛难——比如像斯巴达人般恪守生活清律的希特勒。尽管豆瓣“自制力差”小组上满是关于减肥中断的自责,但换个角度看来,在大部分的回忆录里,悄悄偷嘴的零食才是一生中最恒久的回味。
正是认识到“自制力”并不能被每一个人运用自如,而现代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定义又是如此敏感,“控烟”方能逐渐取代“禁烟”,成为烟草治理的基本策略(当然,现代烟草工业对国家财税的巨大贡献也为这种方略提供了经济上的托词)。从“禁烟”到“控烟”,胜利的既不是种烟者或制贩烟者,也不是众多曾经躲在暗处的烟民,而是一个尊重个人选择、承认人类本性的治理体系,一个更平等、更包容、更多样化的社会。这是一个可以谈判的社会,各种选择和倾向就某事展开沟通:控烟者承认烟草给吸烟者带来的精神舒缓,吸烟者也承认烟草对自己和他人健康的伤害,但双方都不以各自的利益为由扼杀对方,而是积极换位思考,给对方充足的生存和改善空间。“控烟”不止是一套健康保障系统,还是一套管治者、烟草商、吸烟者以及不吸烟者平等共存的契约纲领——这也是“控烟”与“禁烟”的分界线,在这个信息富足、观念多样的时代,“禁烟”难免失败,“控烟”却会一定成功。因此,无论是烟民与否,我们都应该对“控烟”表示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