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体检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今天上午,大学生小吴(化名)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表示,经审查后将
律师说法:立法保护趋严密
艾滋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
小吴的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的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除宪法、劳动法外,我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各方面权利有明确的保护。《就业促进法》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自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刘巍女士也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本案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这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刘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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