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一起经营一家卤菜超市,本想为小长假提前囤货大赚一把,但天气越来越热,怕卤菜馊掉,他们多次往卤菜里添加亚硝酸钠保鲜。最终,他们销售的100多斤卤菜导致101位市民食物中毒。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赖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刘某、赖某是两口子,他们在湘潭县河口镇经营了一家名为“玉之莲”的卤菜超市,从市场买来原材料后自行加工制作,再进行销售。今年6月2日至8日,眼看临近端午节,两人决定为即将到来的“好生意”囤货。于是,他们提前大量采购了鸡爪、腐竹等原材料。像往常一样,他们在原材料兑加了一些从市面上购买的亚硝酸钠,以保证卤菜的新鲜感。
6月9日端午节这天,夫妻俩将浸泡过亚硝酸钠的部分原材料制作成卤菜成品,对外销售了100余斤。目前查明,有101名市民在食用了这些卤菜后,纷纷出现呕吐、腹痛、头痛、甚至休克等食物中毒症状。经诊断,均为亚硝酸钠中毒。
经湘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抽样检验,该超市内的海带丝、腐竹、鸡爪等食品内的亚硝酸盐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量。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赖某两人的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且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引发了群众恐慌,有危害社会秩序的社会危险性发生,故依法对其批捕。
嫌疑人供述:菜场买来亚硝酸钠,凭经验添加
“泡好亚硝酸钠后,就放到冰箱里保存。”刘某供述,两人端午节当天凌晨就起床,做了100多斤卤菜。
他称,亚硝酸钠是从菜场进购来的,“知道它是食品添加剂,可用来防腐,其他作用就不清楚了”。两夫妇承认,他们的使用量纯粹凭“经验”。
“天热,我怕原材料馊掉,造成浪费,所以又用它兑了水浸泡。”赖某供述,因为原材料较多,在用亚硝酸钠泡菜时比平时放得多了点。记者刘双
专家说法:亚硝酸钠只能限量添加在肉制品中
专家表示,亚硝酸钠、亚硝酸钾都是食品添加剂,在限量范围内对人体没有危害,只允许添加在肉制品里,具有护色和防腐的作用。
“亚硝酸钠绝对不能添加进奶制品和其他食品里,那是滥用添加剂,是违法的。”专家表示,亚硝酸钠并没有让奶制品保鲜的功能,反而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亚硝酸钠中毒的症状为全身皮肤呈现不同程度的青紫,甚至出现呕吐、呼吸困难等,严重的会危及生命。
使用标准:亚硝酸钠最大使用量为0.15g/k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_2014),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功能为护色剂、防腐剂;适用范围包括腌腊肉、酱卤肉、熏烧烤肉、油炸肉、西式火腿、肉灌肠、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最大使用量为0.15g/kg,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小于或等于30mg/kg。
延伸阅读:亚硝酸钠的危害巨大
亚硝酸钠是什么
亚硝酸钠(NaNO₂),是亚硝酸根离子与钠离子化和生成的无机盐。亚硝酸钠易潮解,易溶于水和液氨,其水溶液呈碱性,其pH约为9,微溶于乙醇、甲醇、乙醚等有机溶剂。亚硝酸钠有咸味,又是被用来制造假食盐。亚硝酸钠暴露于空气中会与氧气反应生成硝酸钠。若加热到320℃以上则分解,生成氧气、氧化氮和氧化钠。接触有机物易燃烧爆炸。由于其具有咸味且价钱便宜,常在非法食品制作时用作食盐的不合理替代品,因为亚硝酸钠有毒,含有工业盐的食品对人体危害很大,有致癌性。
亚硝酸钠对人体的危害
在氮的化合物中,有一类盐叫亚硝酸盐,俗称工业用盐,常见的亚硝酸盐有亚硝酸钾和亚硝酸钠,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有的为颗粒状粉末,无嗅,味微咸涩,易潮解,易溶于水。亚硝酸盐除用于染料生产和某些有机合成、金属表面处理等工业外,在食品生产中亦有重要的作用。添加亚硝酸盐可以抑制肉毒芽孢杆菌,并使肉制品呈现鲜红色。亚硝酸盐可使人产生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
由于亚硝酸盐的加入量过多或搅拌不均匀等因素,使单位质量的肉品中亚硝酸含量过多,人食用后发生亚硝酸盐急性中毒。亚硝酸盐可使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从而失去携氧能力,导致机体组织缺氧,呼吸中枢麻痹,最后窒息而死。此外,亚硝酸盐还有松弛平滑肌的作用,可使小血管扩张,血压下降;并可干扰碘的代谢,造成甲状腺肿大。
亚硝酸盐对人体的慢性中毒作用,不在其本身,而在于它作为一种强致癌剂——亚硝胺的前体物质而发挥作用。进人人体的硝酸盐在还原性细菌或其他还原性物质的作用下,可转化为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在酸性环境中与蛋白质中的胺类结合生成亚硝胺或亚硝酰胺,这一反应过程称为亚硝化过程。如在加工腌肉、火腿肠及其储藏期间,其中的甲基卞胺与亚硝酸盐反应生成甲基卞基亚硝胺。在加热时,其中的亚硝基肌氨酸会脱羧形成二甲基亚硝胺。
目前已证明,亚硝胺是一类强力致癌物质。人类的鼻咽癌、食道癌、胃癌、肝癌、膀胱癌等都与亚硝胺有关。长期少量接触可以慢慢发病,一次大量接触也可使人死亡,它具有对任何器官诱发肿瘤的能力,特别是可通过胎盘传给后代引起癌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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