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个月来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几乎都设定了对举报人的奖金上限。
自7月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以来,各地都已纷纷行动起来。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已出台的各种版本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对举报奖金设上限,成为普遍做法。对此,有法律人士分析指出,对举报奖金设上限,可能并不能产生激励举报的预期作用。
设奖金上限成普遍做法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在近两个月来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几乎都设定了对举报人的奖金上限。
比如,山东省济宁市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得5万元奖励。《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样将举报奖金上限规定为5万元。《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则规定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而于10月下旬公布的《甘肃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不等奖励;为省级督办查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最高可奖励两万元。
夺人眼球的是《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上限为20万元。按照该奖励办法,举报人提供线索与调查认定的事实相符,将根据符合程度分三个等级给予奖励。三个等级将分别得到涉案货值5%、3%、1%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如果涉案货值无法计算、或者按照货值计算奖金在200元以下的,将根据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奖励。监管部门在查处中未查获涉案货物,但经查实案情属实的,也将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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