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猝死,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博士捐精猝死,引发了多数人对捐精的讨论,这种事故到底是谁的错?
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律在读博士捐精猝死。事发后,捐精猝死的在读博士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四百多万元。最终,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在读博士家属不服。你怎么看?
律师说法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是由郑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郑某捐精行为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某高校与其附属医院均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殖中心在监管方面有没有过错呢?取精过程属自慰行为,捐精死亡在国内尚没有先例,生殖中心很难预测到风险的发生,且其设立的人类精子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试运行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安全运行的各项条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生殖中心在试运行期满后,正式运行获批之前继续运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运行。生殖中心发现郑某异常后,进行抢救,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无任何过错。
那么,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此,本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郑某在捐精时猝死属于意外,郑某及生殖中心均无过错,郑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郑某家属及生殖中心分担。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
郑某家属与生殖中心及郑某所在高校附属医院协商,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生殖中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8.8万元等。后来,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服,将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属医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郑某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郑某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某高校与附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郑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生殖中心分担一半损失
本案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郑某在捐精时猝死属于意外,郑某及生殖中心均无过错,郑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郑某及生殖中心分担。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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