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卫生厅发布文件,要求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须在卫生厅办理前置手续,否则按非法网站处理,甚至追到刑事责任。
网站提供医疗保健信息须具备多个条件
在我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都必须遵守此《办法》,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报省卫生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以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已从事网站两个月内须办理手续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陕西省”、“陕西”、“全省”等冠名。已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网站,自11月10日起6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照非法网站处理。网站提出申请后,陕西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网站应在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及网站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
(责任编辑:周书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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