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斌牺牲后,,烈士的名字成了一些人牟利的工具。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8年1月4日,也就是在孟祥斌牺牲刚刚一个月便遭抢注申请的。
在方某对“梦祥斌”商标注册以后,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与其进行了交涉,但多次协商均遭拒绝。2010年11月20日,孟祥斌生前部队正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认为“梦祥斌”商标亵渎孟祥斌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据悉,国家商标评委会已于去年冬受理这起商标撤销案,目前此案仍在办理之中。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个因“傍英雄”、“傍英烈”而被依法提请撤销的商标案。
律师说法:此类商标理应注销
在革命烈士孟祥斌牺牲一个月后就注册“梦祥斌”和“孟祥斌”商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鹏表示该行为侵犯了孟祥斌的在先权利。
据齐鲁晚报报道,于鹏介绍,我国《商标法》有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名权或肖像权。“注册人名本身不违法,但注册的名字不是自创的,且跟注册人没关系,仅因为对方有名气而注册,还出于商业目的,这就构成了抢注甚至是恶意抢注行为。”
于鹏认为,注册“梦祥斌”的浙江金华市民和注册“孟祥斌”的德州齐河市民都跟孟祥斌没有关系,抢注商标意图明显,是想借英烈的名气商业炒作从中获利。“像这样的情况,商标局一开始在评审的时候就不应该通过审批,现在孟的部队、家人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我认为被撤销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法水也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把英雄的形象跟商业混在一起,明显是在消费英雄,是对英雄的不尊重,也有违道德风俗,可以认定符合上述法律款项,属于注册不当,理应撤销。”
据红网报道,如果真的要注册也必须要有两个前提:第一,当事人同意,第二,以公益为目的。最典型的也是最常见的例子是公益广告,经常会看到有些出了名的劳模等从事该类活动。而对于身在九泉之下的孟祥斌来说,其名字的归属权理应是他家人的。在其名字被注册成“梦祥斌”后,孟祥斌的妻子站出来回应说“对于这种行为,我决不能接受”,这应该才是商标被撤销最关键的原因。如果孟祥斌的妻子同意了,旁观者的我们,又能说什么呢?在孟祥斌妻子同意的前提下,即便注册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真的是为了盈利,但赚的钱都捐给了那些需要帮助的地方或人手里,这种行为也是值得提倡的,就是烈士恐怕也不会反对这种做法。这样看来,对于诸如孟祥斌一样的人,我们是不是太保守了,如果在注册后,既能筹到足够多的善款,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能弘扬烈士的精神,一举两得,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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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情况就是皮肤的湿疹也可以出现这种现象,但是最好是到正规的皮肤科检查查明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