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6月12日发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要求构建临床用血管理组织体系,并对临床用血全过程进行管理。《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要求医院建立血液库存、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输血技术、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和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等管理制度,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办法》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办法》还规定,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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