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孕妇已经怀孕7个月了,再过2个月孩子即将生下来。但是公司为了逼孕妇辞职,调离工作地点,足足远了三十多公里,还将她的她的指纹打卡记录消除。孕妇被逼辞职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因此,孕产妇在怀孕期间要必备劳动保护法规定。
律师说法:改变工作地点须双方认可 要求孕妇提前签离职报告涉嫌侵权
“如果王梅面试、工作都在成华区瑞祥大厦11楼,在她工作职位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单位无权单方面任意变更其工作地点。”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雨雷说,王梅签订的合同上,职位是“平面设计”,实际工作地点为瑞祥大厦,双方从事实上对工作地点达成了协议,“工作地点对合同签订必然是有影响的。单位随意更改工作地点,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王梅有权拒绝接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如果要求孕妇自行支付社保费用、提前签订离职协议,则该公司行为涉嫌侵权。“怀孕期间的社保费用,单位应依法承担,让孕妇自己承担是违法的。此外,产假期间工资也应继续发放。”陈军提醒说,除了孕期,哺乳期妇女也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能任意开除,“让孕妇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内就辞职,这也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赔偿。”
延伸阅读:孕产妇必备怀孕期间劳动保护法规定
党的五中全会明确了“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此政策之下,应该会有不少在妈妈加入到生育大军,势必迎来一轮生育高峰。普大喜奔之时,最不愿意面对的,可能就属企业老板们了。作为员工的孩妈们除了要做好生理和心理上的准备、协调好工作与生活的节奏外,还是有必要多了解一些孕产妇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以备不时之需,维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二、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责任编辑:苏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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