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氟丙烷为患者进行了眼内填充手术。术后部分患者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视网膜血管炎、视功能损伤等术后反应。经医院随访及评估,共有71名患者发生严重眼用气体视网膜毒性反应。目前,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全部由医院垫付。精彩阅读:因问题气体单眼失明 共有18人单眼致盲
在医患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的当下,没人希望医疗事故让双方信任关系雪上加霜。但,“问题气体致盲”事件燃爆整个舆论场,恐怕不仅仅是基于健康风险的敏感,更重要的是,在这个风险社会,如果不能靠有效的制度救济兜底群发性事故的概率,公共安全如何让人心安?
有一个问题,在此次事件中颇为刺眼:“问题气体致盲”事件发生于去年的6月,隔月已有“事件与使用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关联性明确”的第二版调查结论出炉,再然后的10月甚至已经行政处罚涉事企业518万余元——那么,为什么整个事件的真相迟滞到2016年4月才水落石出?如果说是为了等更严谨的逻辑结论,似乎也并不是这么回事。因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14日回应称,2015年7月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时发现,涉事产品“含量”和“皮内反应”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由于所剩样品过少,尚无法查清导致伤害的杂质成分。目前涉事企业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处于停产状态。换句话说,即便今天公布了事件之害,仍未查清肇事原由。那么,患者眼睛都瞎了,真相拖沓迟滞,究竟在等什么?
谁生病,谁吃药。谁疏漏,谁担责。国家卫计委也表态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此事件属于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国家卫计委指导涉事医院引导并主动配合患者依法解决赔偿问题,及时研究医院及患者的诉求,并将有关诉求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企业也很乖巧,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对病人感到很抱歉,愿意负起相应的责任。企业下一步将会和医院、患者尽快取得联系,绝不推卸责任”……看起来皆大欢喜,但是别忘了:根据患者陈述,事发之时,有涉事医院给出一万块“补偿费”幻想私了。
事发十个月,原因仍不清:院方表示,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气体购置使用环节均符合相关规定,手续齐备;而企业即便认罚卖乖,却依然查不出“问题气体”究竟出在什么环节。不明所以,就不知道毒性反应原因;不了解前因后果,这些失明患者的后续治疗也许就成了问题。
今年4月15日,是新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习近平总书记71字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国民安全”亦是关键词之一。保障医疗安全在内的“国民安全”,为风险社会排除墨菲定律里的可控性隐患,这是公共责任,也是职能担当。据说“问题气体致盲”事件发生后,国家食药监总局最新公布的2016年部门预算显示,其医疗器械监管预算比去年增长126.42%。只是,财政投入仅仅是一小步,落实医疗风险防控责任,企业与医院不能总是“很无辜”。
“问题气体致盲”事件里,仍裹挟着诸多未竟之问。这些问题梳理完毕,医院才会成为公众的安心之所,医疗机构才能真正为民众的健康保驾护航。(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延伸阅读:问题气体致盲事件梳理
2015年6月——江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发生患者使用“问题气体”后出现不良反应。
2015年7月7日——食药监总局接到评价中心的报告。
2015年7月8日——食药监总局发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0日——食药监总局督查组赴天津进行现场督导。
2015年7月22日——评价中心调查报告显示事件与使用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关联性明确。
2015年7月27日——中检院完成对涉事产品的检验,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7月28日——涉事企业完成对问题气体的召回。
2015年7月30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械监〔2015〕114号)。
2015年10月12日——对涉事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2015年10月14日——对涉事企业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2015年10月23日——国家卫计委公开通报事件处理进展。
2016年2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部分患者得到先行赔付。
2016年4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关注。
2016年4月8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就此事发通报。
2016年4月14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此事发声明。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回应。涉事企业向公众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