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都说真理越辩越明,但如果越辩越糊涂,就很郁闷了。比如教育部“可考虑接收将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传言,近日的争议就如此。
同一法条,在父母看来,意味着娃娃六岁还不读书,自己就违法了;至于六岁前读不读,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只要身心发育合格,是可以入学的;但在教育部看来,法律没有六岁前可以入学的明文,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依然要求各地学校严格执行规定。
衮衮诸公在庙堂之上殚精竭虑制定的法律,居然让公私之间南辕北辙,而且中国各种法律此类尴尬不少,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受教育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最早规定入学年限的,据我所知是孔子之后中国另一位教育大师,朱熹。朱子在《大学章句序》里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话,“三代之隆,其法寖备,然后王宫、国都以及闾巷,莫不有学。人生八岁,则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学,而教之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数之文。”
到底是夏商周三代真有其事,还是朱子作为儒家习惯性的乌托邦梦幻,不得而知;至于八岁入小学,看起来有点晚,但考虑到古代用虚岁,生下来就是一岁,翻年再加一岁,也就是说,你要是生在除夕,那春节就算两岁;加之那时的书塾不同于今日之学校,非要新学年入学,而是随时摆张桌子就跟着师兄们之乎者也。果真如此,那在万恶的旧社会,入学岂不是一件比较自由的事?
不过这一切有个前提,就是朱子说的“莫不有学”,到处是学校。这一点从古至今就没有实现过。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这个目标不仅上个世纪没有实现,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近日公布《关于2008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称,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48%。如今依然没有实现。
教育资源严重不足,适龄儿童尚且在为入学机会拼争,这也就难怪教育部网站刚刚挂出“可考虑接收将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留言就删掉,并且三缄其口。说到底,这不是哪个部门可以解决的。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学校的正外部性,实在不足以战胜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带来的GDP。 >>>推荐阅读:7岁女童被父母活活饿死
- 上一篇:甲流期间可以要宝宝吗?
- 下一篇:轮滑课上摔断胳膊 幼儿园要赔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