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法院近日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拐卖儿童犯罪做出一审判决,涉嫌拐卖儿童的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的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拐儿童目前已被警方从福建解救出来。
2000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等人趁被害人奉某的儿子小华(1999年1月7日出生)在顺德龙江紫云阁建筑工地的工棚外玩耍之机,将其拐骗至龙江镇太和庄酒店岔路口,然后搭车转移至肇庆、三水等地。随后,彭某通过被告人陈某(女,与彭某是同乡)介绍,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小华卖给福建人陈某强夫妇。
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彭某到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首,交代了犯罪经过。同年6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解救出被拐卖的小华。
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陈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均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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