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关于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的通知》推出后,清远公立医院几乎所有的医生都已经签署协议。协议虽已签署,争议却仍不断。对于原本大医精诚的医生而言,这可能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不信任和质疑;而对于原本收红包成习惯的医生而言,这样的一种书面上的约束,未必果真就能拒红包于千里之外,只不过将收红包的方式更加隐蔽化罢了。
事实上,一个收取红包的全过程,均由患者和医生双方构成。有些医生并非刻意向患者收取红包,可是一旦患者主动送红包,医生可能也会半推半就,却之不恭了。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下越来越紧张的医患关系,与医生收取红包不无关系。
构成收取红包这个行为,并非全部由医生一方完成,患者也是至为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拒收红包固然应该,拒送红包也同样重要。
事实上,医生收红包,并不只是行风和医院管理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医生收红包,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依法处置。
《关于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的通知》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医患关系,整顿医疗风气,破除“就医送红包,医生就给好治疗”的旧观念,也避免医生因此而收受不义之财。拒收红包协议要求的出台,也从侧面说明,收受红包仍是大多数医院的普遍现象,而单靠一纸协议是起不了多少作用的。在大力宣传拒收红包的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完善关于收受红包的管理,毕竟“送红包”的这一风俗在我国可谓是“源远流长”,彻底根治仍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简而化之。
对于医生收红包现象,与其用地方法规去重申国家法律,不如扎扎实实地执行好国家法律。比如多曝光并依法处理几起典型案例,多暂停或吊销几本执业证书,多追究几人的刑事责任,如此付诸行动的执法,要管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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