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消费事件频发,但仅靠单个消费者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在2011年城市维权(深圳)论坛召开之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城市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现状: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22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认为,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教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目前,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
提议:赋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建议函指出,目前,《消法》在修订当中。新《消法》应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借鉴:音著协享诉讼主体地位
据了解,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已经做过有益的尝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劳动合同法》也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争议中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