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适逢宁海县桑洲镇集市,陈某夫妇与往常一样在集市上摆摊卖鞋。当天上午10时30分左右,卢某在陈某的摊位前捡到一双掉在地上的棉拖鞋后,将拖鞋放在自己的三轮车上离开。陈某发现后,立即上前追赶卢某,并拉住卢某的三轮车,将鞋取回。
此时,陈某的妻子亦追上卢某,将三轮车车头扭转了方向,期间,卢某的右手受伤。经鉴定,卢某的伤势为右手裂伤拌右第二章骨头开放性骨折,评定为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今年10月底,卢某将陈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夫妇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总计39432.86元。
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伤与两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被告根据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5492元的30%,即10647.6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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