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发布“招募男公关”广告,实为组织男青年为同性恋男性提供性服务。近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组织卖淫罪、窦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曾因容留卖淫被劳教过的被告人刘某,涉案前,在某歌厅担任领班。2009年5、6月间,他通过报纸发布广告“招募男公关”,实为招募男性卖淫者。窦某原是“应聘者”,后来转而协助刘某负责卖淫者的“管理工作”。
为了“业务”方便,刘某还在通州区家乐福附近租下一套3居室,容留男性卖淫者向同性提供性服务。6月15日,刘、窦二人在该地被控制。刘某供述,“应聘者”大多十七八岁,每次“交易”的服务费用为200元左右,他已从中获利上千元。
北京市通州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窦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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