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
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
亮点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亮点3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多8天也不错,我最盼望的是企业能实实在在让我把产假休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等一系列保护女性合法劳动权益的规定,使在长沙某广告公司工作的“准妈妈”彭小姐充满期待。
12月23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据了解,截至昨日18:30,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的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就已收集了近400份意见。
政策
女职工产假比以前多8天
为了减少和解决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条例》中明确保护女职工健康。“受益的女性范围更广!”据介绍,《条例》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据了解,《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了一些新规定,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晚育妇女产假可达120天
“事实上,在长沙,有些情况下,女性的产假时间超过了90天!”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有相关情形的还可增加产假,比如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丈夫可休护理假15天。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生育或流产可获生育津贴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已变更为生育津贴
“生育成本的社会化,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企业招收女员工的顾虑,促进了女性公平就业。” 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负责人曹翔介绍,长沙在2004年就实施了《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将过去由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单方面负担的生育成本,改由社会统筹发放,其实质是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不仅如此,从去年5月1日起,参加长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10个月后,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此外,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等发生符合规定的有关医疗费用,都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如分娩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妊娠围产期诊断、检查费用等;流产术、引产的医疗费用;因实行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