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监管部门在调查三聚氰胺严重超标玉米奶的事件时发现,问题玉米奶产于湖南湘潭,而它们“勾兑”的正是今年7月在青海被查处的“东垣奶粉”。有意思的是,这批问题奶粉样品在青海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但甘肃方面的检测结果却是三聚氰胺严重超标。面对质疑,青海省一位质监部门官员回应称,海东地区负责东垣乳品厂奶粉检验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技术检验人员。”(11月24日《经济参考报》)
面对两份大相径庭的检测报告,青海省这位质监部门官员拿“检验人员不专业”说事,显然有推卸责任之嫌。
首先,质监部门作为一个具备权威性、公信力的专业部门,他们出台的质检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一份签署“合格”字眼的检验报告中,检验主体是质监部门,而非是个人。现在,因为检验报告出差错,导致那些三聚氰胺严重超标的奶粉“不小心”流入市场,造成了公共危害。作为职能部门,怎么能刻意回避这一种责任过失?甚至把主要责任推卸到“检验员非专业”上。
质检程序是一个关系食品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的环节,一旦在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如此重要的岗位,负责检验奶粉的质检人员却是“非专业技术检验人员”,这难道不是一种很典型的管理失职吗?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仅从技术层面来讲,现行的检测办法确实有弊端,但结果应该不会太离谱,如果完全按照程序进行,三聚氰胺超标是应该被检验出来的。可见,问题的症结并不在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在制度方面应有的程序、该动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得到了严格遵守?在笔者看来,要确保这一种程序得到刚性保证,问责制就不可或缺。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含三聚氰胺乳品入市将问责地方官员。如果因为质监部门的失职,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应该进行问责?
当然,企业是可以振振有辞的,采购时,当地政府质监部门出台的可是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现在,那些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标奶粉的个人及企业都受到了法律的追责。但遗憾的是,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尽管当地法院负责人认为,青海省质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因为“检察院没有指控质监部门”,他们也无法追究其责任。
三聚氰胺奶粉之所以阴魂不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问责程序缺失,问责无力导致监管无力,令那些日常程序得不到遵守与执行。正如专家所说的那样,东垣问题奶粉事件中,企业为追逐更大的利益而违规生产和销售是主因,同时也反映出技术监管层面上责任主体模糊的问题。如果技术监管和责任承担不能有效捆绑,就会导致监管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