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除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级济困医院、乌市第一人民医院外,转诊至其他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参合患者实行所有住院医疗总额优惠5%(含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按等级医院加成),优惠后费用与出院明细清单费用保持一致;
转诊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的一般参合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优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3%—5%(含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按等级医院加成),优惠后费用与出院明细清单费用保持一致;
转诊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一般参合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住院医疗总费用中的新农合“三个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及基本药品)内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
此外,转诊至自治区人民医院的参合患者持有县(市、区)及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民政救助证(含农村低保证)的,优先安排扶贫病房、扶贫病床,对其中特困者住院适当给予优惠。
其余转诊至自治区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自治区级济困医院)的参合患者,持有县(市、区)及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民政救助证(含农村低保证)的,优先安排扶贫病房、扶贫病床,其住院医疗收费标准按照城镇特殊医疗救助人员收费标准执行。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表示,20家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执行新农合公示、监督制度,每月定期公布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补偿)对象和金额,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农牧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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