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孕妇辞职 孕产妇必备劳动保护法规定

热门文章排行榜 >>2016-07-26 16:11来源:99健康网
导语

一名孕妇已经怀孕7个月了,再过2个月孩子即将生下来。但是公司为了逼孕妇辞职,调离工作地点,足足远了三十多公里,还将她的她的指纹打卡记录消除。孕妇被逼辞职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因此,孕产妇在怀孕期间要必备劳动保护法规定。

  公司逼孕妇辞职,真是费尽了心机!还有两个月,孩子就要呱呱落地,准妈妈王梅(化名)却再不能回自己熟悉的办公室上班了。她接到公司通知,自己上班的地点从成都市成华区调整到了金堂,原来上班直线距离880米、走路只需15分钟,现在一下变成了37公里、足足要花3个小时。

公司逼孕妇辞职 公司逼走孕妇辞职 孕妇劳动保护法

  王梅表达不愿变更上班地点的意愿后,她的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两天时间里,她挺着7个月大的肚子,只能坐在公司前台会客处的沙发上“上班”,用照片、微信打卡。

  经过多日协商后,王梅无奈和公司达成了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

  对于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她和丈夫李龙决定放弃,“我害怕爱人和孩子受到伤害,不得不在争取自己应有利益和家人的安全之间做出选择。”

  孕妇苦恼:怀孕7个多月,上班地从成华改到金堂

  “7月18日晚7点,我收拾东西准备下班。公司突然通知我,明天去金堂上班。”王梅一下子就懵了,“我从2015年3月面试开始,就一直在西林路上班,怎么会突然通知我去金堂?”

  而此时,她已经怀孕7个多月了。王梅说,去年3月26日,她到成都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面试上班,职位是“平面设计”,5月4日正式签订合同。同年12月28日,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怀孕7个多月,突然让她换到金堂去上班。”王梅的丈夫李龙(化名)说,妻子怀孕后,“曾遇到公司不放正常带薪假、言辞侮辱等情况,但我们忍了下来。”突然调动工作场地,只是口头告知,也没有工作调动通知书,这让夫妇俩有些难以接受。李龙说:“这就是想逼她自己走嘛!”

  远了30多公里 上班15分钟变成3小时

  双方争执不下,李龙选择了报警,“公司经理跟民警说,我爱人一直在金堂那边上班,矢口否认她在成华区这边上班。”

  7月19日,王梅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打卡。“早上我去打了卡,中午下班时突然就打不起了。20号我按时去了公司,再也没法打卡了。”

  不能打卡,王梅只能准点在办公室拍个照,想以此证明自己是上了班的,“我办公室钥匙和宿舍钥匙都被他们收了,让我去外面坐,不要坐在设计部里面。还说如果我不去金堂上班,在成华这边上班是要被记旷工的,旷工三天就要离职。”

  王梅住在驷马桥圣地亚家居附近,从家里到公司直线距离约880米,以往走路上班只需15分钟。而从驷马桥到金堂赵镇金鹰路88号,距离为37.4公里,中途要转3趟公交车,花差不多3小时才能到达。这意味着身为孕妇的她,每天早上不到6点就要出门上班,而下班回到家,会超过晚上9点。

  记者调查:指纹打卡打不起 视频监控“都坏了”

  7月21日上午10点过,记者来到成华区西林路138号瑞祥商厦11楼。出电梯正对的墙上,写着“荣兴包装”四个字。

  怀着7个月身孕的王梅坐在公司大厅沙发上,行动笨拙。当着记者的面,她再次在公司指纹打卡机上尝试打卡,但4次均显示无效。她指着自己平日上班的办公室,大门紧闭。

  “他们删了我的指纹和打卡记录,不承认我是公司员工。”对于王梅的这一说法,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何女士确认王梅是四川省艺峰荣兴广告公司的员工,但西林路138号瑞祥商厦11楼的“荣兴包装”,“不是她(王梅)工作的地方。”

  记者多次询问,王梅是否曾在瑞祥商厦办公,何女士始终没有正面回答,称“这个你们不用管。”

  7月21日上午,何女士对王梅说:“你要去告我们,就去告。你要是想把事情闹大,随便你。”对于王梅“就想好好上班”的回应,何女士再次强调:“这儿不是你上班的地方,为啥子你始终要找这个地方的麻烦呢?”

  为证明自己过去一年一直在这里上下班,王梅试图调取瑞祥大厦的监控视频,但物业告诉她“电脑坏了打不开”。而荣兴包装公司门口的2个摄像头,该公司工作人员也称“早就坏了”。

  公司午间值班表上,仍有她的名字

  那么,王梅到底是不是荣兴包装公司的员工呢?

  在该公司的“日常事务公告栏”中,一份张贴公示的“2015年度午间值班表”中,星期四安排的值班员工有两人,其中一个正是“王梅”。

  “荣兴包装”和“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是否是两家公司?记者在网上搜索“荣兴包装”,找到网站,介绍为“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ICP备案号为“蜀ICP备16011874号-1”,应属该公司官网。

  在公司图片展示区域,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138号瑞祥商厦11楼的“荣兴包装”公司大门图片滚动展示。介绍中,公司地址也为“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138号(瑞祥商厦11楼)”,正是王梅称自己在过去一年里的上班地点;而“成都市金堂赵镇金鹰路88号九龙国际工业园”则被标注为“生产基地”。

  记者在招聘信息一栏中发现,该公司正在招聘“设计师”,工作地点标注为“成都市成华区西林路138号瑞祥商厦11楼”。

  是不是单位员工?公司两度改口

  “她说她在这里上班、打卡,有没有证据嘛?”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称,王梅和位于西林路138号的“荣兴包装”公司没有关系,“她不是我们这儿的员工,该去哪儿上班,就去哪儿上班。”

  对于王梅此前是否一直在瑞祥商厦上班,记者多次询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以及该公司员工均拒绝接受采访,始终没有正面回答。

  后来,该公司又称王梅确系本单位员工,安排她去金堂上班,“属于正常工作调动”。

  突发一幕:3名员工齐上阵抢夺记者手机相机

  7月21日上午,当王梅和荣兴公司员工交涉时,记者在公司门外采访拍照、摄像。何女士冲上前来,推搡抓扯记者,试图抢夺手机但未成功。

  随后,在荣兴包装公司多名员工围观下,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的中年男子将女记者推到墙角抢走手机。摄影记者在拍摄抢夺手机一幕时,另一名穿横条纹上衣的男子强行抢走相机,并把记者推倒在地。

  据王梅家属介绍,这两名男子都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其中那个横条纹上衣男子姓张,是荣兴包装公司销售经理。

  约20分钟后,警察接警到达现场后,何女士将记者手机、相机归还,但相关视频、照片已被删除。张姓经理还告诉民警,“公司摄像头早就坏了。”

  记者从出警的青龙警署方获悉,对于调动王梅到近40公里外的金堂上班一事,该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公司要搬去金堂了,所有人都要去。”但为何王梅需要先行一步、为何没有调动派遣手续、为何她无法再在公司正常打卡,该公司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最新进展:孕妇家属:和公司达成协议 自己出钱交社保休完产假就离职

  7月22日,做完产检的王梅拿到了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25日上午,李龙说,他们已与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协议。“现在公司说让我们自己出钱、公司代缴社保到王梅休完产假,此外没有工资。”李龙说,这意味着王梅需要自己每个月缴纳约870元的社保相关费用,“公司答应报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时给我们盖章,让我们自己去报保险,但要求王梅提前打好离职报告,休完产假就离职。”

  25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该案已申请劳动仲裁,目前已经立案,等待开庭。

  律师说法:改变工作地点须双方认可 要求孕妇提前签离职报告涉嫌侵权

  “如果王梅面试、工作都在成华区瑞祥大厦11楼,在她工作职位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单位无权单方面任意变更其工作地点。”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雨雷说,王梅签订的合同上,职位是“平面设计”,实际工作地点为瑞祥大厦,双方从事实上对工作地点达成了协议,“工作地点对合同签订必然是有影响的。单位随意更改工作地点,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王梅有权拒绝接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如果要求孕妇自行支付社保费用、提前签订离职协议,则该公司行为涉嫌侵权。“怀孕期间的社保费用,单位应依法承担,让孕妇自己承担是违法的。此外,产假期间工资也应继续发放。”陈军提醒说,除了孕期,哺乳期妇女也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不能任意开除,“让孕妇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内就辞职,这也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赔偿。”

  延伸阅读:孕产妇必备怀孕期间劳动保护法规定

  党的五中全会明确了“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此政策之下,应该会有不少在妈妈加入到生育大军,势必迎来一轮生育高峰。普大喜奔之时,最不愿意面对的,可能就属企业老板们了。作为员工的孩妈们除了要做好生理和心理上的准备、协调好工作与生活的节奏外,还是有必要多了解一些孕产妇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以备不时之需,维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二、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责任编辑:苏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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