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田荷的合法权益,法院为田荷下达了人身保护裁定,裁定李生不得再对田荷及其亲友进行威胁殴打,也不得在田荷住所地200米范围内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个案3
老公抱走娃儿“失踪” 法院帮她夺回抚养权
周科和张梅,从相识到恋爱,再到结婚,总共不过半个多月,属于典型的“闪婚”。一年后,他们却以对簿公堂的方式,结束了这段婚姻。
2010年1月,周科与张梅欢欢喜喜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或许是婚前没能充分了解对方,婚后两人并没有享受到婚姻的快乐,争吵更是家常便饭。吵归吵,两人的日子还是继续在过。同年11月,张梅生下一名男婴。然而,孩子的到来并没给他们的婚姻带来转机。
就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周科在和张梅发生争吵后,抱着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1年1月,思子心切的张梅将丈夫起诉到合川区法院,请求与周科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抚养权。夺子大战,最后打到市一中院。
判决结果: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科与张梅婚后感情基础较差,周科又外出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孩子刚出生不久,尚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为宜,遂判决由张梅抚养婚生子。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且,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个案4
离婚后还生活在一起 需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后,仍旧一同生活,是否还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
2006年,陈发与雷娟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雷娟抚养,陈发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学杂费等共1500元。离婚后的一段时间,陈发仍然和雷娟孩子一起住,但以各种理由不付抚养费,截至2010年9月,陈发已拖欠抚养费8.4万元。后来,他被雷娟告上法院。
法庭上,陈发称,自己虽与雷娟离婚,但一直到2008年8月,双方都住在一起生活,因此他不应支付孩子抚养费。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但陈发不能证明在同居期间,双方经济收入纳入了统一安排。陈发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陈发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离婚后,即使仍然生活在一起,双方的收入不等于就是共同财产。该案中,陈发也未能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共同支配的事实。因此,依据他们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他应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徐勤
(责任编辑: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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