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窃听,对普通人而言似乎有些遥远。那些高超而诡谲的窃听手段和你追我闪的紧张情节,往往在影院里才能体验。即便是现实世界的窃听事件,似乎也只与诸如《世界新闻报》窃听门中的那些政商名流相关。
产业规模已达10亿元,可能威胁国家信息安全
金山网络手机安全中心的《中国手机恶意软件分析报告》称,手机间谍软件产业链每年催生10亿元灰色收入。
对此,手机业资深人士小乐表示,手机间谍软件有巨大的市场:有的利用其窃取竞争对手的信息,有的利用其调查个人隐私。
盈利模式的多样化,正在促使手机间谍软件的黑色利益链条不断完善,普通手机用户正在沦为犯罪分子黑色利益链中的牺牲品。”邹仕洪说,例如“灵猫网”可通过兜售窃听软件来直接获利,也可将窃取到的用户隐私信息兜售给部分以散播垃圾短信,甚至以传播恶意软件为业务的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间接获利。
“目前这种窃听软件肆虐的状况,如果不加以严厉监管和制止,危害巨大。除了直接导致个人隐私泄漏,还将直接威胁到商业机密,甚至国家信息安全。” 邹仕洪再三强调。
窃听行为涉嫌违法,相关法律正在规范和健全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密切关注并规范和健全相关法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设备等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以解决之前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闵超然律师表示,之前《国家安全法》中就曾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任何以“可窃听、窥探隐私”为名兜售手机软件的情况均为违法行为。《刑法》中也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均系违法。而对于使用监听器的公民,根据《民法》规定,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确因使用监听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造成的后果如果没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对被侵害者也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闵超然称,而此次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更明确,“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也就是说智能手机、平版电脑等近年来兴起的移动终端设备同样在被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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