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
办法称,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
办法指出,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办法强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责任编辑: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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