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
待产妇手术后被晾40分钟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28日9时35分,梁某因宫内孕入住邯郸一家医院妇产科待产。 29日凌晨2时40分,医护人员为梁某做了侧切手术。2时45分,另一产妇商某进入产房,产科医师指示助产士为商某接产(有新闻媒体报道称,“商某是该医院医护人员的熟人”—记者注)。3时20分,助产士返回为梁某接产。3时25分,梁某产下一女婴。3时45分,女婴入住医院新生儿科,初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2005年1月25日,女婴入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智力运动发育落后。出院诊断为:智力、运动、发育落后,癫痫,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期。2005年11月1日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为:脑性瘫痪,痉挛型四肢瘫极重度;头小畸形;智力、语言、视觉损伤;癫痫。
■鉴定:
医疗方的过失致女婴脑瘫
据悉,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患方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接生医院在接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女婴现健康状况与接生医院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女婴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2007年8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对产妇的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的脑瘫表现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方的过失参与度相对较大于患方自身因素的参与度。
据悉,2008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伤残等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残疾人辅助用具费用进行评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鉴定后,又于今年4月7日作出补充鉴定,最后结论为:被鉴定人构成一级残。
■判决:
二审判决医院赔偿159万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8月5日及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补充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医院在对梁某接产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女婴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脑瘫表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儿脑瘫后果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梁某及女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4498.5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较高赔偿在于给全社会以警示
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医院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医疗中的任何一点差错和疏漏都可能给病人带来不良后果。所以对每一个细微环节,医生都应该极端负责。而现实中,像本案这样对病人区别对待、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绝非个别。即使对医院课以高额赔偿也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巨大创伤。对此,司法救济的目标远远不只是惩罚,更是为了警醒医生和医院的良知,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