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先生驾驶北京某医院一辆救护车行驶至南三环刘家窑桥附近时,因刹车失灵与骑自行车的彭女士相撞,造成彭女士身体损伤。事后因协商无果,彭女士将孔先生、北京某医院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彭女士起诉称,2008年10月3日15时,在丰台区南三环路北侧辅路刘家窑桥东侧,孔先生驾驶某医院的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她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于救护车的刹车失灵,造成救护车前部左侧撞到她的身体。她当时头部外伤血流如注,身体也有多处外伤且昏迷不醒。事后,她被交警及孔先生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头部脑震荡合并胸肋骨折肝部损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考虑到回避和节约费用,她没有转院到肇事救护车所属医院治疗,而选择在家疗养,修养近一年才能出来走动。
彭女士认为,虽然孔先生和医院对自己进行了紧急救治并结算了急救和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也配合自己的治疗。但是现在治疗终结,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她起诉要求孔先生、医院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及出院后护理人员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03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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